買賣合同

時間:2021-03-05 09:45:43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買賣合同范文10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買賣合同范文10篇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農藥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農藥登記證號

  生產許可證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農藥的所有權自____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農藥屬于____所有。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鑒(公)證意見: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 (章或簽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定貨規格

  乙方需向甲方訂購SOD精品果:

  (1)76mm~80mm______件;

  (2)81mm~85mm______件;

  (3)81mm~90mm???件;

  (4)91mm以上的____件,按照乙方要求供貨,每箱精品果均為每件___元,合計________箱,總合計________元,預定蘋果買賣協議。

  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若乙方提前定貨,需向甲方,按照預定貨量總金額的50%的預交定金,為乙方存放蘋果期限為____年___月___日為止。

  2.甲方按照乙方的定貨數量妥善保證貨源,不得有假冒偽劣產品,假一賠十。

  3.甲方為乙方提供可靠物流服務,物流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違約責任

  1.按照定貨合同,乙方在預定期限內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有權索取交給甲方的預付款,合同范本《預定蘋果買賣協議》。若期限結束,乙方未能履行此合同,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的預付款,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按照定貨合同,甲方在預定期限內應保質保量,按時交貨。若甲方在預定期限內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還乙方的預付款。若期限結束,甲方未能履行此合同,乙方有權索取交給甲方的預付款,并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法律效力

  1.本協議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和本協議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提交仲裁機構。

  甲方簽字: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第一條 商品名稱 請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確認所填報的規格、材質、顏色后再簽字。對訂購條件,

  如有不明之處,務請當面問清,以免發生糾紛。

  櫥 柜 主 體 及 配 件 品 牌

  品名 產地 材質 顏色 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地柜

  吊柜

  臺面

  燃氣灶

  抽煙機

  水槽

  龍頭

  配件

  其他

  備注

  合計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寫) :¥ 元

  第二條 設計及設計更改:

  (一)賣方需要實地測量的,測量時間為: ;

  (二)賣方設計方案及相關尺寸經買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附件及雙方履行合同的依據;

  (三)設計方案確認后不得單方更改,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責任和費用由更改方承擔。

  第三條 交貨及安裝:交貨方式:(送貨 / 送貨安裝 / 買方自提);送貨時間: ;交貨地點: ;選擇送貨安裝方式的,買方應為賣方提供安裝條件。

  第四條 驗收及三包責任:對于商品的數量、規格、顏色與約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換貨或補足;對于其他質量問題要求三包的,按國家有關三包規定執行;國家無三包規定的,對于內在質量問題的包修期限為 年,賣方負責免費修理,但經專業檢測機構檢驗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 / 國家標準 / 行業標準)的,自交貨之日起兩年內買方有權要求賣方無條件換、退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 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訂本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 / 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設計出圖認可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交貨或提貨的,每超過一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二)賣方遲延交貨超過 日的,除按前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的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可要求賣方雙倍返還;

  (三) 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的定金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 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和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市場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賣方追償。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條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定應由賣方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買方(章): 賣方(章): 主辦單位(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承買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購買貨物,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付清全部貨款,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______貨品賣與乙方,共計有_______件,甲乙雙方約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總共貨款有______元整。

  第三條因乙方資金周轉問題無法及時交付所有貨款,甲乙雙方約定延長付款時間,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支付貨價,時間不能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并與甲方協商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到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應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契約,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甲方如到交貨期不能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契約,并要求甲方賠償違約損失。

  第五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日______元折算遲延利息,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

  第六條甲方如因暴雨、臺風等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按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_______日內交付,同時要及時告知乙方。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九條乙方發現貨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契約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簽訂確認的訂貨單或傳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體產品以訂貨單為準,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買受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賒賬合同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好讓對方給你一個收據,注明款項未付;或者給你寫一個借條,注明金額,時間,事由,對方簽名,手印或蓋章,再附上這個發貨單,才比較穩妥。如果不放心,可以電話錄音什么的,哦,對了,你那個發貨單上面只是你單方面自己寫的,沒有對方的簽名手印,你最好有正式的合同比較穩妥。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20xx(41)

  甲方(需方): 工貿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有限公司

  雙方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礦石買賣合同。

  一、 產品名稱、發貨地點、數量、品味、礦價、運費 表一

  二、交貨地點、費用的負擔:

  1.交貨地點:到甲方指定料場

  2.費用負擔:由 乙 方承擔運費。

  三、驗收方式及提出異議期限:

  1.礦石質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化驗分析的數據為準,若對方化驗分析的數據持有異議,應在收到數據后五天內提出,并附樣品送昆鋼質檢中心檢驗,所產生的費用由提出的異議方承擔。

  四、供礦要求:

  1.計量以乙方發貨料場內的電子磅秤過磅數量為準。

  2.因由乙方組織運輸,若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

  1.每月以乙方發貨數量統計,經雙方核對簽字認可后,按10%水份扣除后以干基量結算一次。

  2.自合同簽發后乙方實行先發貨后收款原則。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一方違約,對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15%的違約金。

  2.產品質量異議,雙方協調處理。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2.通過訴訟解決,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訴訟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

  1.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合同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補充協議及傳真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為 20xx 年 8 月 14 日至20xx年 8 月 14 日,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集團有限公司乙方(蓋章):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賬號:

買賣合同 篇6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藍色福田牌自卸貨車(車牌號:湘AEH227)于年 月 日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貨車自本協議注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后,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貨車自本協議注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后,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

  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甲方概不負責;

  (四)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并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后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甲方)并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五)20xx年車輛季度檢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車輛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七) 附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聯系電話:

  購車方(乙方)簽字: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月日 簽訂日期:20xx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7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其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

  第二條 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_________

  第三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

  3.交貨日期:______

  4.運輸費:_______

  第六條 經濟責任

  1.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__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__%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__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X%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__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___的罰金。

買賣合同 篇8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后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于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梁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云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余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鑒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鑒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說“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說,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里,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于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里,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說甲已雙方并不存在借貸關系,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系,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后,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于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說:“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系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后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系瑕疵對后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后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復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占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布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于債之關系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征,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于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于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采納了物權行為,對于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占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后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布登記無效,這說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無效或做撤銷以后,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后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于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于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于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于擔保物權具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于無效,那么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鑒于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盡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系,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說,該學說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說,此說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系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說,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著于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于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并傳遞下去,也就是說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說,二是有效交易說;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說。

買賣合同 篇9

  簽定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采購概況

  采購內容:教學器材。

  二、器材總價:5030000元

  合同金額人民幣二百零三萬整(¥5030000元)。

  本工程在學校儀器招標文件、投標書范圍內采用總價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學校招標文件、投標書范圍內的項目若學校需要增加,由雙方協商定價。

  三、產品質量及安裝調試要求:

  1、乙方須按標準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正品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發現有非正品則乙方以一賠

  十。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設備有關品質

  證明書,合格證,說明書,相關軟件等資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內設備應保證產品內外包裝完好無損,若不能達到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更換合格產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在簽訂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負責設備安裝、調試,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線規范,便于使用及維護,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四、技術標準及質量保證

  (1)乙方所供設備均以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技術資料為技術標準。

  (2)乙方保證本項目所供產品均為合同中指定的產品,且包裝

  為原包裝。產品進場時提供供貨證明,經甲方驗收后進行施工。

  五、交貨期限:

  合同簽定后 日內交貨(年 月 日交貨, 年 月 日以前乙方按設計要求完成設備安裝。并能投入正常使

  用。)

  六、售后服務:

  1、乙方所提供合同內設備,從驗收之日起,所有產品及零配件質保期按投標書規定辦理。在質保期內,若有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免費更換或維修。質保期滿后,設備維修時,乙方按成本費計算。更換的產品必須是新的,且質保期限從當時算起。

  2、凡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各類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報修通知后,在4小時內響應,24小時內解決故障,若在24小時內不能排除故障的,則應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設備標準的備用產品保證學校的正常行課。

  3、在驗收合格后的三年內,如乙方接到甲方故障報修通知后4小時內沒有響應或24小時內沒有排除故障且沒有提供不低于原設備標準的備用產品保證學校的正常行課,則每出現上述情況一次扣除乙方合同總金額的0.1%作為對甲方的賠償,直到扣完,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每次售后服務,均要求有甲乙雙方簽字的書面記錄)。

  4、乙方向甲方免費培訓1-2名設備操作管理人員,要求達到能

  正確使用與維護本合同的設施、設備。

  七、竣工驗收及付款方式:

  項目施工安裝、調試完畢,由乙方通知甲方組織驗收,并提供相應完整的驗收資料。乙方自書面通知之日起,10天內由于甲方拖延不驗收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嚴格按合同要求按時、按質(即合同要求的設備的規格、型號)、按量完成供貨與安裝調試完畢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違約,每違約一天,按合同總金額的0.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超過1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證按時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如

  有違約,每違約一天,按合同總金額的0.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

  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條款執行。

  十一、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解決,直至提交法院審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執二份(存檔一份,財務一份),乙方執一份,電教站備案一份。

  十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貨款兩清后,合同效力終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音樂器材分類

  音樂器材分類:

  中國樂器:

  (1) 吹奏樂器:如笙、蘆笙、排笙、葫蘆絲、笛、管子、巴烏、塤、嗩吶、簫,等。

  (2) 彈撥樂器:如琵琶、箏、揚琴、七弦琴(古琴)、熱瓦普、冬不拉、阮、柳琴、三弦、月琴、彈布爾,等。

  (3) 打擊樂器:如堂鼓(大鼓)、碰鈴、缸鼓、定音缸鼓、銅鼓、大鑼小鑼、小鼓、排鼓、達卜(手鼓)、大鈸,等。

  (4) 拉弦樂器:如二胡、板胡、革胡、馬頭琴、艾捷克、京胡、中胡、高胡,等。 西洋樂器:

  (1)弦樂器

  (2)木管樂器

  (3)銅管樂器

  (4)鍵盤樂器

  (5)打擊樂器

  篇七:消防器材買賣合同

  消防器材買賣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一、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二、商品質量標準

  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三、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四、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五、驗收方法:由現場施工人員驗收

  六、付款方式:簽定本合同即付30%貨款,余款50待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即付,剩余20%待安裝調試后付清。

  七、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2%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2%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2%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八、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甲方: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蓋章)

  乙方: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蓋章)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10

  買方: 賣方:

  鑒于買方有意向賣方采購設備/材料,用于 項目的建設,且賣方同意向買方供應上述設備/材料。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1條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的含義與下文提到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相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2條 下列文件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1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紀要、協議等文件; 2.2 合同協議書; 2.3 合同專用條款; 2.4 中標通知書; 2.5 合同通用條款; 2.6 合同附件;

  2.7 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 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條 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

  第4條 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 )(含稅),價款構成詳見合同附件1。

  第5條 保證

  5.1 賣方保證按照合同約定供應設備/材料、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并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5.2 買方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

  第6條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第7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 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簽 署 頁

  買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賣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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