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12 13:35:05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1

  1、教育和培訓的時間

  根據建設建教[1997]83號文件印發的<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如下:

  (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每年不少于30學時;

  (2)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40學時;

  (3)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20學時;

  (4)特殊工種每年不少于20學時;

  (5)其他職工每年不少于15學時;

  (6)待、轉、換崗重新上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學時的培訓;

  (7)新工人的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培訓教育時間分別不少于15學時、15學時、20學時。

  2、教育和培訓的形式與內容

  教育和培訓按等級、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管理人員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點是遵章守紀、自我保護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必須進行公司、項目部和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嚴禁事項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電工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程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3)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形式

  (1)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

  對新工人或調換工種的工人,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三級安全教育是每個剛進企業的新工人必須接受的'首次安全生產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項目、班組這三級。對新工人或調換工種的工人,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公司級。新工人必須進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1)勞動保護的意義和任務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安全知識;

  3)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等。

  項目級。項目級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項目以后進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產技術操作一般規定;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紀律和文明生產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況,包括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

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20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3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主任、副主任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常務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各校區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附:因任課教師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免除任課教師參與年終全校優秀教師的評選資格,由任課教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校區主任、副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承擔連帶責任;因課間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由任課教師、校區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前臺承擔責任;因校區安全排查不過關導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區主任、副主任承擔責任;部門提出了整改,而學校負責人沒有落實到位,由學校負責人承擔責任。

安全培訓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員工安全素質,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納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各單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單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及時上報安全環保部。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一)人力資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負責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實施效果進行抽查評估。

  (二)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并對各二級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三)各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并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公司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其工資和必要的費用,并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檔案。

  第五條公司員工應接受安全培訓,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并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四級安全教育

  人力資源部安排進廠的新員工(包括大學生、復員轉業軍人、外調人員、勞務工等)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單位級、車間(科)級、班組級的四級安全教育,并填寫<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見附件1)交安全環保部安全教育科存檔。

  (一)公司級安全教育由人力資源部開據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到安全環保部,由安全教育科負責組織,經閉卷考試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開據安全教育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和<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和轉入單位進行單位級安全教育。

  公司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二)單位級安全教育由各單位生產安保科負責組織,經閉卷考試合格后,由各單位生產安保科開據安全教育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和<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轉入車間(科)進行車間(科)級安全教育。

  單位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三)車間(科)級安全教育必須由車間主任(科長)負責組織實施,車間安全員協助,經閉卷考試合格后,由車間安全員開據介紹信,受教育者持介紹信和<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轉入班組進行班組級教育。

  車間(科)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四)班組級安全教育必須由班長負責,班組安全員協助,教育結束后認真填寫<新員工四級安全教育卡>并交生產部(安全環保部)存檔,班組保存介紹信和培訓記錄。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四級安全教育結束后,由班組選定一名經驗豐富的師傅與新職工簽訂師徒合同,師徒期滿前必須在師傅的.監護下操作;師徒合同期滿后,必須進行出師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上崗工作。培訓記錄、考試內容必須建檔保存。

  第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一)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方可上崗。無證上崗的,按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要按照規定復審,逾期未復審或考試不合格者,<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取證、復審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安全環保部負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和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取證和復審;裝備部負責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取證和復審。

  (四)各單位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時取證、復審,持證上崗,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信息管理庫。同時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常性安全教育培訓

  (一)各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崗位職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危險源辨識知識的培訓和考試,培訓具體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培訓內容要做好記錄,本人簽字確認,并建檔保存培訓記錄和試卷。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操作。

  車間堅持每月一次、班組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班組要堅持每天班前安全會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保存記錄,參加人員要簽字確認。車間主任和班組長要結合每日的工作任務、性質,提出安全生產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各單位要設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訓場所,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質量。

  (二)生產設備檢修和工程建設項目,項目管理部門要監督和檢查各施工、檢修單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施工、檢修安全措施進行交底,并保存記錄。

  (三)各單位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必須進行必要的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和告知,并建檔保存。

  (四)各單位應根據季節特點、生產特點、危害因素分布特征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應急預案的演練、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組織紀律性的教育,增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五)各單位要經常利用黑板報、墻報、簡報、標語、櫥窗等宣傳媒體,廣泛地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單位安全動態,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弘揚企業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條“四新”安全教育培訓

  各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前,應當對有關操作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并建檔保存培訓記錄和考試卷。

  第二十九條轉崗、復工安全教育培訓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包括調換工種)或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單位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對工種不變,一人多機(崗)操作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車間應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并確定相應的學徒期,進行安全、設備、工藝等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獨立操作。車間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機(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對嚴重違章作業人員的脫崗安全培訓教育

  應重新進行“四級”安全教育,經閉卷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發生工傷事故的人員,除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必須對其進行脫崗安全教育和學習。

  第三十二條對外來參觀、學習、實習等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相關單位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告知、并對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保存記錄,并由專人帶領。

  第四十二條責任追究

  對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職責的行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及考核辦法>、<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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