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詁學對中學文言文教學的作用(網友來稿)

發布時間:2016-8-28 編輯:互聯網 手機版

徐匯職業高級中學  全朝慶

根據中學語文教學大綱的要求,高、初中的文言文教學,始終將字、詞教學確立為文言文教學的重點,并且從低段到高段,對每單元和每篇古文的字、詞訓練作了嚴格的規定,將字、詞教學的要求加以具體的量化了。毋庸置疑,中學語文課本里的古文注釋絕大多數是正確可靠的,字、詞教學,也完全可以依據課文的注釋來進行。但是,作為一個語文教師,尤其是高中語文教師來說,如果僅僅依照課文的注釋,或者單憑類似參考資料的東西去講課,則是很難勝任的。因為語文教師傳授的知識常常要超出課文里的內容,教學生懂得所以然,自己首先要懂得之所以然。再說,在課文中的隨文釋義的注解,多數并沒有說明為什么是這樣解釋而不是那樣解釋的道理,好像是一地的散沙,不僅要一顆顆地拾起來,還需要語文教師在備課過程中加以綜合、歸納、提高和研究,使之條理化、系統化。而訓詁學可以在這方面發揮其特有的功用。現在,筆者就從五個方面,從中學語文課本注釋中篩選出若干例證,加以說明。

第一, 課文中的某些注釋雖無大錯,但推敲起來總覺得有些勉強,這時, 

利用訓詁學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弄清課文中的詞語的確切意義。

例一:《出師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注釋說:

“獎懲功過,評定(人物)好壞,不應該因在宮中或府中而異。臧、否、善、惡,這里是動詞。”⑴“臧否”,解作“評論(人物)好壞”,初看似乎可通。因為“臧否”這個詞語,本身就有品評優劣的意思。可是訓詁講究“為傳注”,雖是同一個詞語,可出現在不同語境中就會有不同的指歸,不可強以一律。綜觀《出師表》這幾句話,是諸葛亮勸劉禪對內外之臣要執法如一,而“論其刑賞”,要出于公正,實在沒有“評論(人物)好壞”的意思。“陟罰臧否”,是說對“為忠善者”要獎,對“作奸犯科者”要懲。“臧”、“陟”義同,猶說獎賞;“否”、“罰”義同,猶說懲惡。所以,“臧否”,這里是指“獎懲”而已。

例二:宋濂《送東陽馬生序》:今諸生學于太學,縣官日有廩稍之供,父母歲有裘葛之遺,無凍餒之患矣。“注釋說:”縣官,這里指官府。⑵“這條解釋不準確。考”縣官“這名稱出自漢代,本是對天子的稱呼。如,《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怒而上變告子,事連污滌侯。”唐司馬貞《索隱》說:“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后來也用以泛稱朝廷。如,《史記景帝本紀》“令內吏郡不得食馬粟,沒入縣官。”《漢書食貨志》上晁錯《論貴粟疏》:“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可就是沒有以“縣官”泛稱作官府的。再者, 宋濂所說的“太學”,也是當時朝廷的最高學府,而“有廩稍之供”只能是指朝廷,而非官府。故從具體語境上考慮,“縣官”應解釋為“朝廷”。后來,1993年版的部頒高中《語文》第四冊,將此注釋改為“這里指朝廷”,是正確的。

第二,課文中某些注釋常常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這說明注釋者也不能抉擇,故列而并陳之,需要語文教師自己來判斷。在這種情況下,運用訓詁學的方法則能幫助我們在眾說紛紜中作出正確選擇。

例三:《鴻門宴》:“噲曰:‘此迫矣!臣請入,與之同命’”注釋說:“與之同命,和他們拼命。之,指項羽等。同命,死在一塊兒、拼命。一說,‘之’指沛公,與沛公同生死,也通。”⑶或取前一說,“之,指項羽等。同命,死在一塊兒,拼命”⑷或注釋說:“之,指項莊。”⑸比較三種說法,汪維輝先生認為當以“一說”為勝。因為“同命”本義是“同生死,共命運”。古書里并沒有表示“拼命”的意思,而是指一塊死、共同死在一起的意思。⑹其說可信。“同命”,表示一塊死,古書里確有其證。如,《淮南子俶真訓》:“夫歷陽之都,一夕反而為湖,勇、力、圣、知與罷怯、不肖者同命。”高誘注:“勇怯同命,無遺脫也。”《三國志蜀書馬超傳》:“密書請降”,裴松之注引《典略》說:“超捶胸吐血曰:‘闔門百口,一旦同命。’”《后漢書馮岑賈列傳》:“(馮)異歸,謂苗萌曰:‘今諸將皆壯士屈起,多橫暴,獨有劉將軍所到不虜掠。觀其言語舉止,非庸人也,可以歸身。’苗萌曰:‘死生同命,敬從子計。’”皆其例。樊噲意在保護沛公,“與之同命”之“之”,當指劉邦,是說與劉邦一塊死。

第三,在中學語文課本中,有些課文的詞語雖然貌似普通,其實意義相當特殊,本當加以注釋,可是偏偏未注,留給語文教師自己去思考解決。如能發揮訓詁學的職能,則可以幫助我們求得正確的答案,以彌補課文在注釋方面的疏略。

例四:《涉江》:“與前世而皆然兮,吾又何怨乎今之人?”⑺句中“與”字課本未注,可能當作連詞“與”字解釋了。實非。考《楚辭七諫初放》“舉世皆然兮”,王逸注:“舉,與也。言舉當世之人皆行佞偽,不何所告我忠信之情也?”這句詩實是《涉江》的翻版,王逸“舉”訓“與”,也可說明“與前世”同“舉前世”,而“舉”有都、全部的意思。“舉前世”,是說整個前世。又,洪興祖《補注》:“舉,一作與。”洪氏所見或本有“與”作“舉”者。“與”、“舉”古書實通用。《漢書高帝紀》“兵不得休八年,萬民與苦甚”。說萬民都甚苦。“與”即“舉”,皆其證。所以,這里應該作注:“與,通舉,全、都的意思。”

例五:《齊桓晉文之事》:“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為愛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曰:‘然,誠有百姓者。齊國雖褊小,吾何愛一牛?’”⑻《〈指南錄〉后序》:“國事至此,予不得愛身;意北亦尚可以口舌動也。”⑼這二句中的“愛”字課本都沒有注釋,就很容易誤解為“喜愛”的意思。如果用“喜愛”的意思去解釋,顯然講不通。愛,除“喜愛”義外,古書還可以表示“吝嗇”、“舍不得”的意思。《過秦論》:“諸侯恐懼,會盟而謀弱秦,不愛珍器重寶肥饒之地,以致天下之士,合眾締交,相與為一。”課文注釋說:“不愛,不吝嗇。”其說甚是。然則注書何以顧此而失彼?所以,上一例“百姓皆以王為愛也”,應補注:“愛,舍不得。愛身,舍不得自己。”

第四,課文注釋非出自一人之手,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對于其中的差錯,語文教師需要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以訛傳訛。為此那就應該加強訓詁學方面的修養,對課文中出現注釋之誤必須時時加以訂正。

例六:《屈原列傳》:“屈平屬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見而欲奪之,屈平不與。”注釋說:“奪,強取。下文的‘不與’是不給的意思。”⑽這條注釋未妥,不符合司馬遷的本意。上官大夫再壞,似還不至于到公然動手強行搶奪的地步,“奪”,除“奪取”之義外,古代還有更改的意思。《孟子梁惠王上》“不奪其時”,即勿改易其農時的意思。《論語子罕》“子曰:‘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說三軍的帥主可以改,而匹夫的志氣不能變。凡此“奪”皆解為改易、變更的意思。“與”,是說答應、同意。所以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屈原由于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見到后欲更改它,屈原不同意。又,《陳情表》:“行年四歲,舅奪母志。”注釋說:“舅父強行改變了母親守節的意志。”⑾“奪”也是改的意思。

第五,語文教師對出現于古文中的字形普通而意義特殊的詞語,不能滿足于知其然,而要明其之所以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舉一反三,得心應手。這就更需要加強訓詁學的學習了。

例七;《屈原列傳》:“寧赴常流而葬乎江魚腹中耳,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溫蠖乎?”注釋說:“溫蠖,塵垢。”⑿這條注釋是正確的。可是,“溫蠖”為什么會有“塵垢”意思呢?從其字體上是找不到答案的。湯炳正先生運用“以聲音通訓詁”方法,說“溫”即“混”、“溷”;“蠖”即“污”。“溫蠖”即“混污”,音同義通。后來湯氏從一九八四年江陵張家山出土的漢簡《引書》中找到了直書“尺蠖”為“尺污”,“蠖”、“污”通借的鐵證,“溫蠖”之所以釋“塵垢”的問題就圓滿解決了⒀。

今后,高中語文課古文教學的任務,恐怕要有所加重。從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新編高中語文教材(試驗本)看,古文篇目就增加了不少。這些對高中語文教師來說,都是一個新課題。因此學習訓詁學知識,應是每個高中語文教師提高自己業務修養的重要一環。

注:

(1) 初中《語文》第六冊1990年版,頁283。

(2) 高中《語文》第三冊1987年版,頁411。

(3) 高中《語文》第二冊1984年版,頁230。

(4) 高中《語文》第二冊1988年版,頁300。

(5) 高中《語文》第二冊1991年版,頁305。

(6) 汪維輝《新版中學課本文言文注釋商兌拾補》,載《古漢語研究》1

992年第三期。

(7) 高中《語文》第五冊,1994年版,頁98。

(8) 高中《語文》第五冊1990年版,頁303。

(9) 高中《語文》第三冊1988年版,頁398。

(10) 高中《語文》第六冊1993年版,頁171。

(11) 高中《語文讀本》第一冊(試驗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年版,頁258。

(12) 高中《語文》第六冊1993年版,頁176。

(13) 黃靈庚《離騷校詁》,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頁483。

作者郵箱: qingge_6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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